有關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成委發〔2011〕12號)精神,全面提升我市二、三圈層區(市)縣城鄉居民飲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建成“西部第一,全國領先”的城鄉一體化供水保障體系,現就我市開展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設有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城鄉統籌、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的總體思路,以《成都市供水體系規劃》為指導,結合我市城鎮化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力爭用兩年時間(2011-2012年),通過在二、三圈層區(市)縣開展以新改擴建自來水廠、建設加壓泵站、延伸供水管網、新建小型供水設施等供水工程措施為主要內容的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設,進一步提高二、三圈層區(市)縣城鄉居民自來水管網入戶率和山丘區村民飲水安全達標率,逐步形成“平原淺丘區自來水滿覆蓋、深丘區小型供水設施達安全”的城鄉一體化供水新格局。
二、實施步驟和建設任務
(一)2012年6月底前,通過實施新改擴建自來水廠、建設加壓泵站、敷設供水管網等工程措施,實現二、三圈層區(市)縣鎮(鄉)場鎮自來水廠供水管網滿覆蓋目標,鎮(鄉)場鎮居民飲水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2012年12月底前,通過實施自來水廠供水管網向平原淺丘區農民集中居住區和村組輻射延伸,實現二、三圈層區(市)縣農民集中居住區和平原淺丘區其他農戶自來水管網滿覆蓋目標;在自來水廠管網暫時無法通達的深丘區,要因地制宜新建一批引泉、漫濾、打井、集雨工程等小型供水設施,經過處理后,全面解決深丘區居民飲水安全問題。
三、資金籌措
(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6個二圈層區(縣)的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設資金,由各區(縣)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自行籌措。
(二)對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8個三圈層縣(市)實施鎮(鄉)場鎮自來水廠新改擴建、加壓泵站建設、供水管網敷設以及深丘區小型供水設施工程建設,市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按照“以獎代補”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按“一事一議”的辦法另行研究確定。
(三)二、三圈層區(市)縣農民集中居住區和村組敷設自來水管網所需建設資金,由各區(市)縣政府通過實施新農村建設、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及優化使用村級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資金等方式,多渠道自行籌措解決。
(四)鼓勵二、三圈層區(市)縣按照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通過資本運作、有償轉讓、股份合作、信貸支持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工程建設和經營管理。鼓勵市興蓉集團積極參與區(市)縣供水企業的劃轉兼并、資產重組和擴容改造。鼓勵有較強實力且水質合格的民營自來水廠實施擴容改造,延伸供水管網,擴大供水規模,積極參與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設。
(五)加大對上爭取力度,力爭國家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專項資金更大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委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土局、市政府目督辦、市興蓉集團為成員單位的成都市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設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有關區(市)縣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負責工程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運行管理等工作。
(二)科學編制規劃。有關區(市)縣政府要在全面摸清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飲水保障現狀的基礎上,按照“全域覆蓋、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設計、精心預算”的要求,科學編制工程總體規劃和分步實施方案,將工程項目逐個落實到鎮(鄉)、村(集中居住區)、組(居民點)。對平原淺丘區,可在中心場鎮規劃建設可靠水源、新改擴建大型自來水廠、建設加壓泵站和延伸供水管網,盡可能實行跨鎮(鄉)集中連片供水。對鎮(鄉)場鎮自來水廠管網暫時無法通達的深丘區,可通過蓄、引、提相結合和簡易安全水處理等方式,分片或聯戶建設引泉、漫濾、打井、集雨工程等小型供水設施,并實現供水到戶。
(三)強化工程管理。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要嚴格按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各項規定及審批同意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要注重調動和保護農民群眾參與工程建設管理的積極性,廣泛接受群眾監督。要加強工程建成后的維護運行管理,積極探索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管護運行長效機制,確保工程持續發揮效益。
(四)嚴格目標考核。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設工作已納入2011年市委、市政府為民辦實事民生工程工作目標,有關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協同配合,精心組織,確保工程順利推進。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對工作不得力、工程建設資金不到位、管理不規范、成效不明顯的區(市)縣,要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對相關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并取消市財政資金補助,確保全面按期完成各項工程建設任務。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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