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供水中,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由政府指導定價或者供用水雙方協商定價。剛剛通過的《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下稱《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并確立村鎮供水工程屬公益性基礎設施,建立了村鎮供水經營管理規則,健全了水價確定機制,終結了我市村鎮供水無法可依的局面。《條例》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填補地方村鎮供水立法空白
截至2015年底,我市建成各類村鎮供水工程50.91萬處,設計供水人口2307萬人,實際供水入戶人口1838萬人。按供水規模分類,集中式供水工程3.04萬處,占6%,供水人口占86%;供水人口20人以下的分散式供水工程47.87萬處,占94%,供水人口占14%。
目前,我市雖然基本形成了場鎮以規模化供水為主,農村以小型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為主的村鎮供水格局,基本解決了“有水喝”的問題,但也存在鞏固提升難度大,工程管護、水質檢測不到位,水價機制、供用水關系不規范等問題。市人大農委副主任委員賈天平稱,《條例》的出臺,填補了我市沒有專門的村鎮供水法規的空白,結束了村鎮供水無法可依的狀態,有利于規范、保障村鎮供水事業健康發展。
同時,在規范村鎮供水規劃建設、落實管護責任、加強水質管理、完善供用水關系和水價機制、落實扶持政策等方面,《條例》建立了村鎮供水長效機制。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為規范村鎮供水用水秩序,《條例》規定,供用水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行為規范,規模化供水工程的水價由政府定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由政府指導定價或者供用水雙方協商定價。
水價高于城市的政府應補貼
《條例》確定,村鎮供水工程屬公益性基礎設施,要求村鎮供水工程建設用地優先列入建設用地計劃,區縣政府通過財政補貼落實村鎮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市政府給予補助。衛生和水利部門水質檢測機構按計劃實施的水質檢測費用也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對高揚程、長管網等原因造成村鎮供水水價高于城市供水水價的,《條例》規定,由市、區縣政府給予適當補貼。此外,貧困區縣村鎮供水的用電,執行貧困縣農業排灌電價,貧困區縣脫貧及政策過渡期以后,村鎮供水用電價格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確定。
供需平衡區域禁止新建供水設施
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供需平衡的,《條例》禁止新建經營性供水工程,禁止企業事業單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備水廠或供水設施,原有水廠由區縣政府限期整合。
新建規模化供水工程的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條例》要求,已建規模化供水工程水質未達標的,應及時更新改造,限期達標。
未經批準且不符合村鎮供水規劃的新建村鎮供水工程,在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新建經營性的供水工程或設施的,《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針對村鎮供水與城市供水交叉,難以按地域劃分的問題,《條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村鎮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條例》;而對于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農村范圍內的供水、用水,則適用《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記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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