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區人民政府,臨桂新區管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質量,優化城市能源結構,發展低碳經濟,促進節能減排,避免重復開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進一步加強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按照城市燃氣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暫不具備條件的,應預留管道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二、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應將城市燃氣管線規劃納入新區開發、舊城改造詳細性規劃中的管線綜合規劃。規劃、建設、市政、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積極引導能源使用單位(個人)使用管道天然氣。
三、在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等居民住宅,以及需要使用燃氣的公共建筑,應當逐步配套建設管道天然氣設施。管道天然氣的供氣單位應按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將供氣管道從主管網延伸到庭院樓棟。
四、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管道燃氣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市政和建設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檔案。
五、凡使用不合格能源對環境造成污染而被環保部門限期整改的賓館、飯店及市區內的工業建筑,具備條件需要使用燃氣的,應盡量改用管道天然氣。
六、在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再審批瓶裝液化氣設施建設項目及供應站點;現有的液化氣供應(儲罐)站點應按照“總量控制、只減不增”的原則逐步減少。燃氣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打擊非法供應站點。
七、管道燃氣設施經驗收并投入使用后,管道燃氣供氣單位要嚴格按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氣價格向用戶收費,并向社會作出相關安全、服務質量承諾。
八、管道燃氣的供氣單位應配合燃氣主管部門做好燃氣使用的宣傳及相關服務工作,向社會公布相關規劃、建設情況及有關管道燃氣工程的技術指標、參數、材料質量等要求,作為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依據。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Ο一Ο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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