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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草案)


2012-05-03   瀏覽[21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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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推廣應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經營、使用活動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定義】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各類材料、建筑構配件和相關設備。
    第四條 【管理體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機構承擔。
    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監、工商、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國土房管和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設工程材料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新型材料】鼓勵和扶持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
    第二章    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
    第六條  【產品質量管理】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環節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生產企業生產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出廠時應當附具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生產企業設立備案】在本市設立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企業備案手續。
    備案時生產企業應當提交企業設立備案登記表,注明生產地址、經營規模及產品名稱等事項。
    第八條  【新型材料認定】生產企業生產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
    第九條 【申請材料】申請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采用的產品標準和施工工藝;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條 【發放證書】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核完畢。符合要求的,發放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證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固體廢棄物利用】鼓勵和扶持企業對建筑固體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利用建筑固體廢棄物生產建設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  【混凝土、砂漿和成型鋼筋生產】建設工程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干混砂漿,推廣使用混凝土用成型鋼筋。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商品混凝土企業、干混砂漿企業及混凝土用成型鋼筋企業布點規劃。設立商品混凝土企業、干混砂漿企業及混凝土用成型鋼筋企業應當符合布點規劃。
    第十三條  【禁止或者限制行為】禁止或者限制生產和使用污染環境、能耗高、生產工藝落后的建設工程材料。
    禁止或者限制生產和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目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章      建設工程材料的經營
    第十四條  【質量保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流通環節的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材料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的建設工程材料真實標注生產企業、商標標識、原產地等內容,并對經營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市場規劃編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工商、國土房管等部門編制建設工程材料市場發展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市場建設要求】建設工程材料市場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建設工程材料市場發展專項規劃,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建。
    第十七條 【市場建設規范】建設工程材料市場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場建筑的設計應當符合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二)建筑防火設計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三)應當配建專用機動車停車場;
    (四)按照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公共廁所等相關配套設施;
    (五)市場內、外各種標識應當齊全、明確,且符合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識規范;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產品備案】建設工程材料在本市銷售前,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到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申請表;
    (二)生產企業營業執照;
    (三)產品合格證;
    (四)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施工工藝要求,檢驗、調試、驗收方法和標準,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材料;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產品生產許可、國家強制性認證等證書。
    第十九條  【辦理要求】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機構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進行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產品抽測。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七日內發放產品備案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營備案】建設工程材料經營者,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營備案手續。
    備案時,經營者應當提交經營備案登記表,注明經營地點、經營產品目錄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經營行為規范】建設工程材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的產品已經備案并取得產品備案證;
    (二)建立索證索票制度;
    (三)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
    (四)銷售合同使用統一的格式文本;
    (五)向采購人出具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
    第四章      建設工程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設計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應當選用符合標準的建設工程材料,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材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購要求】建設工程材料的采購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采購具有產品備案證的建設工程材料。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具有產品備案證的建設工程材料。使用前應當查驗產品備案證,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檢測。未取得產品備案證、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查驗,發現使用沒有產品備案證的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組織階段性驗收。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應當執行進場驗收、檢驗和旁站監理等各項規定,對沒有產品備案證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簽字。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七條  【采購招投標】下列建設項目中的建設工程材料采購,單項工程采購合同估算價在100萬人民幣以上的,采購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及政府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八條  【銷售房屋中的明示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應當在銷售場所明示所售房屋的建設工程主要材料明細、品牌、生產廠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中載明。
    應當明示的建設工程主要材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九條 【新型建材推廣使用】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優先選用推廣應用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并按照其配套應用的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采購單位應當優先采購使用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混凝土用成型鋼筋及固體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產品。
    施工單位應當掌握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工藝,并按照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工藝制定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  【建筑幕墻檢測要求】單體工程建筑幕墻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最大標高大于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區上方的,幕墻制作安裝單位在安裝前,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空氣滲透性能、雨水滲漏性能、風壓變形性能、平面內變形性能檢測,同一工程項目的幕墻由不同制作安裝單位制作安裝的,應當分別選取一組進行足尺檢測。
    第三十一條  【建筑幕墻定期檢查】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除明框幕墻外,使用期滿十年后的半年內及以后的每三年,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幕墻工程進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檢查。
    在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性能檢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加固改造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幕墻施工單位進行加固改造。
    第三十二條 【抽檢要求】建設、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材料組織抽樣檢驗,建設工程材料受檢者對按照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受檢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檢測單位要求】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按照年度連續編號,并建立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監督】建設、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中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措施】建設、質監、工商等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建設工程材料在生產、經營或者使用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重點監督材料】建設、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對下列建設工程材料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二)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三)用于商品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四)用于承重的鋼結構試件;
    (五)建筑門窗和墻體保溫材料;
    (六)地下、屋面、廁浴間等使用的防水材料;
    (七)市政道路、橋梁、市政地下管線、附屬構筑物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
    (八)管道、閥門、管件、散熱器片、地板、涂料、電線、電器開關等裝飾裝修材料。
    第三十七條 【重點監督方式】建立建設工程材料重點評價制度,將日??己?、投訴舉報等情況納入評價機制。對評價差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限制經營,禁止使用。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監、工商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交通、水利】交通、水利部門按照職責對交通、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建設工程材料行業協會的作用,規范和引導建設工程材料行業的健康發展。
    建設工程材料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會員單位開展信息交流、技術咨詢、評比推介活動,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
    第四十條【誠信檔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材料企業誠信檔案,并進行動態監管。對違法行為除依法處罰外,應當予以通報和公開曝光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一條 【統計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材料統計制度,分析研究建設工程材料生產經營使用狀況。
    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機構報送統計數據。
    第四十二條 【投訴舉報】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問題,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日內,查處違反建設工程材料管理的行為,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三條 【信息公開】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生產企業目錄、備案產品目錄、新型材料推廣目錄、經營者備案目錄及相關統計數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十條規定,在本市新設立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備案手續的,或者建設工程材料的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經營備案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法律責任】建設工程材料市場建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材料在本市銷售前未辦理產品備案證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法律責任】建設工程材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材料采購單位采購不具備產品備案證的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采購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使用不具有產品備案證的建設工程材料的;
    (二)建設單位對使用沒有產品備案證的建設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的;
    (三)監理單位對沒有產品備案證的建設工程材料進行進場簽字的。
    第五十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采購單位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采購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單項工程采購合同估算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明示或者載明所銷售房屋主要材料有關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一hi第五十二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筑幕墻制作安裝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就進行安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法律責任】建筑幕墻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按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全面安全性能檢查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未按照規定加固改造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法律責任】建設、質監、工商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海洋管道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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